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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实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2-02-23信息来源:省卫生厅浏览次数:字号:[ ]

      去年,丽水市出台了《医师不良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对本市级执业(助理)的医师,实行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管理制度,以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办法》规定,一次记分的分值,按照违规行为的程度,分为12分、3分两种。医务人员发生以下情形:在四级以上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索要或收受回扣、提成,谋取不当得利的;延误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等15种不良执业行为,将对相关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分12分。医务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的;未经家属同意,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扩大手术范围的;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药的等12种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分3分。
      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两年度为单位,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职务,医院统一组织学习,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达6分者,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选活动;年度内有不良行为记分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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