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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6 07:04:59 信息来源:厅农卫处 访问次数:

浙卫办农〔2010〕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27号)精神,为有效防控手足口病,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在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中的保障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现就做好新农合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农合补偿政策,确保参合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印发的《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开展手足口病救治工作。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对符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及时给予报付。各地要重点加强重症病人救治的保障工作,在手足口病集中暴发期,作为一种临时性应急措施,可将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针对重症病例救治所需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保证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为确保救治效果,推荐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EV71抗体效价大于1:256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开展救治工作。
  二、做好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及时结算费用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为参合患者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参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就医,出院时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其新农合补偿资金。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及时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垫付的补偿资金,对于部分受地方政府指定、收治重症患者较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可以预付部分补偿费用,缓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对当地政府确定为手足口病重症患者集中收治的医疗机构,均作为新农合手足口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待。
  三、合理施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全力救治患者,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的规范,坚持合理施治、合理收费。对不符合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标准的患者以及其他疾病患者使用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应严格按照当地新农合药物目录执行。对于由各级政府无偿调配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再次向患者收费,也不得向新农合基金申请报付。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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