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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取得明显成效
发布时间:2010-08-19 04:55:47 信息来源:浙江卫生2010年第9期 访问次数:
  去年11月以来,金华市通过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华市医调会”)和金华市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等措施,积极应对医疗纠纷,收到了良好效果。自去年11月30日挂牌成立以来,金华市医调会共接待来人、来电、来函等102起528人次,受理医疗纠纷29件,调处21件成功21件,没有一例提出要求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5个月来患方索赔金额达356万元,实际赔付83.4万元,个案索赔金额最高为70万元,实际赔付最高9.8万元,最低为零赔付,有5起纠纷经医调会调解后,患方主动放弃索赔,医疗机构国有资产流失得到遏制,患方采用停尸闹丧、拉横幅、摆花圈、聚众医闹手段迫使医院高额赔偿的状况基本杜绝;医调会一旦发现医疗缺陷和医疗安全管理漏洞,均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并建议尽快整改。
  一、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2日,金华市以市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11月30日金华市医调会和金华市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正式挂牌运行。2010年3月,金华市卫生局和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下发了《金华市市本级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规定》,市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全部与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签订投保协议,医疗纠纷理赔处理工作规范运行。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司法、综治、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参与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联席会制度,负责研究分析、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优势,实行由市医调会与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整合运行,强化医疗纠纷调解力量,确保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平稳有序运行。
  目前,金华市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作前期调研和准备,其中义乌、永康、浦江、磐安等县(市)已起草本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或实施意见,近期内均可相继推开实施。
  二、取得的成效
  一是正常医疗秩序得到有效维护。金华市医调会成立5个月来,共接待来人、来电、来函、医疗投诉、医学和法律咨询等528人次,受理医疗纠纷29件,已调处21,成功21件,没有一例提出要求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涉及患者死亡的重大医疗纠纷6起,其中有4件纠纷的患方亲属有聚众医闹、停尸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经市有关部门和医调会调解劝说得到平息。21件医疗纠纷进入市医调会调解程序后,均成功地将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未发生医疗机构被砸、医务人员被打事件,有效维护了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是患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金华市医调会调解纠纷,认真调查取证,客观评估,实事求是认定医疗责任,并根据国家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准确计算赔偿数额,有效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目前为止,已经调结的纠纷医患双方无一反悔。
  三是有效遏制医疗机构国有资产流失。近5个月,金华市医调会调处的21件医疗纠纷,患方索赔总金额达356万元,实际赔付金额为83.4万元(赔付率为23%),个案索赔金额最高为70万元,实际赔付金额最高为9.8万元,最低为零赔付。有5起纠纷经医调会调解后,患方主动放弃索赔。从调处情况看,患方通过停尸闹丧、拉横幅、摆花圈、聚众医闹手段迫使医院被动接受高额赔偿的情况,已基本被杜绝,有效遏制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是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得到加强。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金华市医调会一旦发现医院存在医疗缺陷或医疗安全管理漏洞,均及时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就如何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如何与患方有效沟通、如何提高技术水平及增强法制观念、基层医疗单位如何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等问题,多次组织开展市级医疗机构医疗安全教育专题讲座,培训医务人员600多名。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使医务人员开阔了视野,熟悉了法律法规,学习掌握医疗纠纷防范知识和医疗纠纷处理技巧。
  三、下步打算
  1、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教育干部职工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根本上改善医患关系。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真正做到恪守医德,把病人当亲人,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同时,重视医患之间沟通,多做宣传、解释工作,达成医患之间的相互谅解,从根本上改善医患关系。
  2.全面推进落实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加大对县(市)贯彻落实这项工作的督查力度,抓紧建立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关的工作运行机制。
  3.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协调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保险理赔中心工作衔接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法学、医学专家库,及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中存在的各种困难与问题。
  4.进一步加大对《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使医疗纠纷处置新机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中的作用。(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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