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10〕202号
嘉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要求延长嘉兴市第二医院空气加压氧舱批复有效期及增设单人纯氧舱的请示》(嘉市卫发〔2010〕132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嘉兴市第二医院购置医用高压氧舱批复件有效期延长至2011年8月10日;同意嘉兴市第二医院增配单人纯氧高压氧舱一台。
二、医用高压氧舱必须向已经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厂家购置。
三、医用高压氧舱使用前,须经我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属我省第二类医疗技术,该项技术应用前须经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办公室评估通过后,并经我厅审定后方可开展。
四、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浙卫发〔2009〕230号)各项要求执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掌握治疗适应症,规范执行操作规程,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病人治疗安全。
五、医用高压氧舱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须经培训取得合格上岗证书后,方能上岗操作。
六、医用高压氧舱日常管理和质量监督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批复有效期为1年。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