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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湖州市中心医院等单位购置高压氧舱和解放军第113医院更新配置高压氧舱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08-17 08:29:08 信息来源:厅医政处 访问次数:

浙卫发〔2010〕203号

杭州、宁波、湖州市卫生局:
  
  你们分别要求购置或更新配置高压氧舱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州市中心医院购置医用高压氧舱(18座)1台、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购置医用高压氧舱(8座)1台、浙江萧山医院购置医用高压氧舱(16座)1台及单人纯氧高压氧舱2台,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更新配置医用高压氧舱(30座)1台。
  二、医疗机构必须向已经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厂家购置医用高压氧舱。
  三、医用高压氧舱使用前,须经我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属我省第二类医疗技术,该项技术临床应用前须经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办公室评估通过后,并经我厅审定后方可开展。
  四、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浙卫发〔2009〕230号)各项要求执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掌握治疗适应症,规范执行操作规程,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病人治疗安全。
  五、医用高压氧舱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须经培训取得合格上岗证书后,方能上岗操作。
  六、医用高压氧舱日常管理和质量监督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批复有效期为1年。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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