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 2010年7月20日 5版 )
本报记者 曹 政 赵瑞清
中国药学会基本药物制度研究课题组—— 解决四个关键问题
中国药学会基本药物制度研究课题2009年7月启动,主要通过数据分析了解基本药物生产和使用状况;结合国家基本药物政策,了解部分地区的实施情况,并探讨基本药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价格管制、招标采购等关键问题。
绝大多数基本药物产能足够
2008年,经国家发改委审批药品价格的厂商共计4940家,其中3052家生产基本药物,相当一部分厂商生产多种基本药物。生产基本药物的品种超过50种的厂家有25个。绝大多数基本药物由多家厂商生产,有些产品有数百家甚至上千家企业可生产。生产厂家在100家以上的产品有67个。但是,个别产品只有很少的企业能生产,例如阿托品(眼膏剂)、氨溴索(颗粒剂)等。
总的来说,我国大多数基本药物的产能过剩,只有极少数药品可能存在产能不足的问题。
价格管制不能“一刀切”
从各国经验看,政府都对基本药物的价格进行了某种程度的管制。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失灵是价格管制的理由。主要原因是在第三方支付下,由于消费者对药品价格不敏感,可能导致药品价格上涨过快;另外,政府成为基本药物的最大买家,基本药物的价格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最高指导价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碰到了一个难题:同一种通用名、同一剂型的药品,由于生产厂商的不同,在医生和患者的心目中质量差异可能很大,其市场价格可能相差数倍。在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差异的时候,实行一刀切的最高指导价政策不太合理。
可行的操作措施:一是按质量分类制定参考价;二是政府(或医保)制定最高支付限额,厂商自主定价,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消费者个人支付。
招标采购应注重质量评估
为避免以往药品集中采购中存在的越招价格越高等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措施:(1)建立规范的采购程序。必须建立一套公正、透明的招标程序,让招标过程接受公众的监督。(2)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必须针对价格和质量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因为基本药物格已经有了专门的定价体系,所以尤其应该注重质量评估。(3)建立采购小组。在政府主导下的集中招标采购中,要强调采购小组的代表性,应包括医生和药师。
补助资金要避免多头支付
政府是从两个方面对患者使用基本药物进行补偿:一是在政府补助下实施基本药品零差率,使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事实上下降了15%;二是通过医疗保险第三方支付。从这个意义上说,医疗保险制度和国家财政本质上都是一种公共筹资制度。如果同时实行零差率补助和保险支付,意味着公共资金两次付费,一次由国家财政付费,另一次由公立医保基金付费。这种情况下,国家财政就要为一个基本药物单子两次付费。
建立了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都把医保支付作为最重要的保障措施,而不是对医疗机构实行价格控制的同时对医疗机构实行补助。如果国家财政要对基本药物进行补助,也应该注入医保基金,然后通过医保支付的方式进行补助,而不是另建一套支付途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军民博士——完善补偿机制 推进制度实施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涉及诸多利益关系的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问题的缘由及实质在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补偿不足,其实质是“补医”而非“补药”。
配套补偿遭遇三大难点
难点之一是基层卫生机构加成率不统一,且远超15%。2008年全国药品费用总支出为6202亿元,按照全国3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比例70%、加价率15%估算,如由各级财政全额补偿,需投入170亿元左右。似乎压力不大,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基层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单一,对药品收入高度依赖。一项调查发现,2007年至2008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加成率最低22%,最高104%;社区卫生服务站最低19%,最高411%;乡镇卫生院最低55%,最高234%。因此,减多少说不清,补多少说不明。若按15%的加成率补,好操作但补偿明显不足,医疗机构势必抵触;若是按实际加成率补助,一是财政负担成问题,二是没有改变机制,不能解决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的问题。
难点之二是基层医疗服务价格短期难以调整到位,提高价格存在较大难度。一些地区为鼓励小病进社区,实施减免挂号费和诊疗费等措施。目前,药事服务费在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开征。
难点之三是财政补偿的落实受体制制约。按照目前的卫生事权划分和财力配置框架,补偿责任主要落在区、县级政府,但基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财政难以负担。
不能就补偿讲补偿
解决补偿机制的问题应有全局视角,不能单纯就补偿讲补偿,应坚持综合改革,关键是转换机制。
财政投入必须有利于建机制,即“花钱买机制,花钱建机制”。要着力于通过转换投入方式、完善补偿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来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应从医疗服务成本补偿不足着手,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另外,应加快推进综合改革,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在内的综合改革。此外,加快医保付费机制改革,推行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改变按药品和服务项目分项付费的方式。
还应合理划分各渠道的补偿范围,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确定补偿分担比例。各级财政要承担起“兜底”的责任,确保“网底”不破。同时,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更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