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浙江省卫生厅网站!中文繁体 | English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热点关注
常山县着力提升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站内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7-14 09:07:02 信息来源:厅农卫处 访问次数:

浙卫发〔2010〕17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村儿童重大疾病经济负担,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 (卫农卫发〔2010〕53号),现决定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明确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遵循部门协作、合力保障、规范方案、合理补偿、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在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并使广大农村居民公平享有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几种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重大疾病开展试点,通过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紧密结合,探索有效的补偿和支付办法,提高对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选定试点县(市、区)
  各市要结合实际,并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在本辖区内选择1个参合人口多、新农合筹资水平较高、信息化管理能力较强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三、确定试点疾病
  试点工作先解决0—14周岁(含14周岁)参合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优先选择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进行试点。
  四、明确救治医院
  各市应根据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试点疾病,由市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选择具备诊治条件、诊疗技术水平高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救治医院,并与救治医院签署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具备较强诊疗条件和能力的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也可选作试点病种的救治医院。试点病种的省级救治医院由省卫生厅另行确定公布。
  五、规范诊疗行为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印发的相关病种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诊疗指南,确定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并依据诊疗方案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规范救治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监管,有效控制试点病种的诊疗费用。
  六、完善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各地要根据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诊疗费用。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基金在限定费用的基础上,实行按病种付费,明显提高报销比例。原则上,新农合对试点病种的补偿比例应达到限定费用的70%左右,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行救助,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上限,救助比例不低于限定费用的20%。相应病种的限定诊疗费用,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另行制定下发。
  七、改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
  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应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及时做好参合农民的转诊工作,简化并规范试点疾病的结算报销流程。实行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方便参合人员及时得到补偿以及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要简化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结算程序,及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
  八、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切实重视试点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信息系统支持、经办服务等方面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同时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
  九、发挥社团和慈善组织的作用
  各地卫生、民政部门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应当积极争取本地区红十字会或慈善救助等组织对试点疾病补偿工作的支持,在项目开展、基金使用、救助对象等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形成救助合力,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多渠道筹资,共同提高保障水平。
  请各市卫生(新农合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并于7月25日前将试点县(市、区)名单及试点方案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处和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备案,2010年12月或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结报。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民政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