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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省人民医院增配医用高压氧舱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06-13 14:11:10 信息来源:厅医政处 访问次数:

浙卫发〔2010〕163号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增配高压氧舱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增配1台医用空气加压氧舱(10人舱位)。
  二、购置的医用高压氧舱,必须是已经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制造的。
  三、医用高压氧舱使用前,须经我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
  四、医用高压氧舱管理应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购置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01〕419号)执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掌握治疗适应症,规范执行操作规程,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病人治疗安全。
  五、医用高压氧舱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须经培训取得合格上岗证书后,方能上岗操作。
  六、请在接到本批复后,抓紧完成相关工作,及时申请验收。
  本批复有效期为1年。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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