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10〕154号
丽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乡村医生中止执业情形认定的请示》(丽卫〔2010〕98号)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乡村医生未在原执业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但有证据证明其在其他村卫生室执业的,不能认定为中止执业活动; 二、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擅自在原注册执业地点以外的村卫生室执业,违反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此复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