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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卫生部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02 14:10:28 信息来源:厅医政处 访问次数:

浙卫办医[2010]5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并做好新老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应衔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逐条对照,深刻领会、掌握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具体内容,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省病历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要组织好对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的修订工作;各级病历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要按照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加强对疗机构病历质量的控制,认真做好相关培训指导和检查,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病历质量的提高。
  四、省厅拟于近期开展病历书写规范、护理书写规范的培训。具体另行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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