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浙江省卫生厅网站!简体版 | 繁体版 | English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热点关注
普陀区建立“五项机制”打击非法行医
站内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频道
[人民日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意见公布
作者:白剑峰 发布时间:2010-02-25 09:07:49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访问次数:

《人民日报》( 20102249版)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      ○政事、管办、医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

○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人民网北京223日电 (记者白剑峰)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选择12个城市(城区)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国家在各地试点城市范围内,选出辽宁鞍山等16个城市,作为国家联系指导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

  《意见》指出,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要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资源,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意见》要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坚持总体设计,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总结;坚持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立足我国国情,鼓励地方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试点包括九项内容:完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改革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加强公立医院管理,改革公立医院监管机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等。

  公立医院改革

  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

  东部地区(6个):辽宁省鞍山市、上海市、江苏省镇江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潍坊市、广东省深圳市

  中部地区(6个):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安徽省芜湖市、安徽省马鞍山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鄂州市、湖南省株洲市

  西部地区(4个):贵州省遵义市、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宝鸡市、青海省西宁市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