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布时间:2010-02-12 06:17:48 | 信息来源:浙江卫生2009年第21期 | 访问次数: | |
近日,椒江区制定出台了新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困难居民,“三老人员”、见义勇为者等突出贡献人员,因患各种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体系。 办法规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三老人员”,在惠民医院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就诊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补助,具体按该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执行。低保家庭常住人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补偿或相关补助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或个人累计自负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个人自负金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30%比例救助;个人自负金额2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0%比例救助;个人自负金额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按50%比例救助;个人自负金额10001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救助。(王 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