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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转变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0-01-21 09:27:12 信息来源:厅农卫处 访问次数:

浙卫函〔2010〕2号

丽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我市部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转变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是新医改四大体系建设任务之一。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非常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作分别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管理。为了保持政令畅通,有利工作联系,地方各级政府新农合管理部门应与国务院新农合管理部门保持一致。2009年10月,省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也十分明确,全省新农合的主管部门是省卫生厅。
  新医改提出了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的问题,但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的统一须全省通盘考虑,目前要保持新农合管理体制的稳定,各地不得随意更改主管部门,确保新医改四大体系建设有机联动、稳步推进。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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