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报》( 2010年1月14日5版)
(记者 廖新波)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是整个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和核心任务,是必须着力解决好的两大根本问题,也是公立医院改革的主线。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过程中,及时澄清和纠正模糊、不正确的认识,与宣传推广正确的观点同等重要。
误区之一 投入是公益性之唯一
财政投入或医保支付自然是维持医疗领域公益性的方式,但不是最重要的方式,更不是唯一的方式。认为公益性要靠财政投入或医保支付保障的观点,其问题在于不是把公益性作为公立医院的本质属性和本质要求,而是变成外部赋予公立医院或私立非营利性医院的东西,实质上是否定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从而也否定了公立医院存在和改革的必要性。
公益性的本质在于追求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经济收益或者利润,有很多公益性行为是不需要额外成本的。比方说,不滥用专业特权,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在看好病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控制费用。能用50元治好的病,绝对不用60元,这本身就是公益性的重要形式和体现。
误区之二 公立与私立医院公益性一样
这种观点在于只看到公立、私立非营利性、私立营利性机构都具有公益性,但是却看不到三者在公益性的范围、程度和维持机制上是不同的。
一般而言,私立医院的公益性范围比较窄、程度比较低,其公益性维护机制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强制。二是交叉回报。即私立营利性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有助于开发或者扩大市场并获得经济利益,本质上这是一种营销手段。三是公共关系。私立非营利性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一般要更多和稳定。它们对于特定的区域或人群有承诺服务的使命,并不因为这些区域或人群没有购买力而减少或退出服务提供。
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范围最为广泛,程度最高,而维持机制也最为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二是以公共服务最大化的原则组织提供服务,提高运行绩效。对公立医院,国家还可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进一步扩大其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能力,同时采用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大大削弱信息不对称程度;不仅不分配剩余,而增加投入提供带有一定福利性的服务,进一步削弱其营利动机。此外,公众可以通过民主参与、加强行政问责等,确保其发展和运行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误区之三 政府举办的医院就有公益性
公立医院公益性必须依靠一系列具体的体制机制加以保障和落实。政府举办的医院,如果在具体制度设计中违背了其规律和要求,可能出现“公立医院的身份、私立医院的行为”。
在一个追求个人利益成为普遍现象的社会中,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需要精致复杂的制度设计。一是必须具有一个为民、廉洁的政府。公立医院是政府实行特定社会目标的公共服务组织,是政府的政策工具。二是必须有精致、周密的体制机制设计。这些体制机制包括管理体制、治理机制、补偿机制、监管机制和运行机制。其作用在于协调医院管理者、医务人员和患者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使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致力于高效追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目标。我国公立医院目前出现片面追求经济收益、公益性淡化的情况,就在于我们违背了公立医院制度设计的一般规律和要求。
误区之四 公立医院可以实行股份制
股份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按股分红,因此股份制医院必然是营利性医院。公立医院改造成政府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医院,实质就是政府举办营利性医院。这是违背我国卫生政策、违背政府公共伦理、违背政府宪政责任,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要求,与人类文明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的做法。
目前,我国的一些地区在解放思想的口号下,以改革的名义,将公立医院改造成政府控股或参与的股份制医院。首先,这违背我国卫生政策。我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明确规定,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财务制度》第三条明确规定,“(公立)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次,这违背政府公共伦理。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需要,追求公共利益。政府举办营利性医院,意味着“百姓生病、政府赚钱”,这是与政府的公共伦理背道而驰的。再次,这违背政府宪法责任。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在生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
误区之五 社会资本投入可以缓解政府负担
一个非常流行的看法是,我国政府财政能力不足,因此应该增加社会资本投入,缓解政府投入负担。但是,认真推敲起来,社会资本投入与政府投入的性质和效果不同。政府投入是非营利性的,在确定收费标准时要从成本中扣除,因此它在提高服务提供能力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的消费能力。而社会资本投入,尽管在短期内可以扩大服务能力,但由于我国缺乏鼓励慈善的传统以及法律制度环境,绝大部分社会资本都是营利性的,其投入是要纳入成本予以回收并获得一定的利润的,最终必然要收回多于其投入数额的资金。因此,社会资本投入并不会扩大社会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或消费能力。社会资本回收的资金如果由政府在购买服务时支付,或者在延后由财政支付,并不能真正减轻政府的支出;如果由社会和患者支付,则减少政府财政投入而用社会资本投入,实质上是将经济负担从政府转移给社会和患者。
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资本投入并不能完全替代政府投入的作用,以政府投入不足为由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其最大可能的结果是政府的长期投入增加,或者社会和患者的支出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