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规划;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符合相关技术服务的法律文件要求,经审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复印件。 3、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5、有关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6、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该单位申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卫生厅,收到有效、齐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经现场审核后作出决定。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产前诊断、筛查)机构审批流程图
http://wwww.zjwst.gov.cn:8888/txweb/index.jsp
http://wwww.zjwst.gov.cn:8888/txweb/supervise/sp_list1.jsp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监督电话:(0571)87078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