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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6-27 08:39:59 | 信息来源:乐清市卫生局 | 访问次数: | |
近日,乐清市卫生局研究出台了《乐清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所辖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局机关各科室内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一是科学合理界定适用问责内容。《办法》从该局所属工作部门依法享有执行、监督等基本权力出发,结合卫生部门行政权力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具体列举了所属工作部门违法执法或者不当行政而对其工作人员予以问责的情形,包括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非正当目的实施执法检查的、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等8大类44项问责内容,尽可能细化、量化,用刚性的约束对应相应条款,确保问责制度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 二是明确问责对象和责任追究方式。《办法》具体明确规定了卫生部门包括局机关有关科室、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防控中心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为问责对象。同时,为确保问责这种新型责任追究方式落到实处,《办法》根据卫生部门的管理权限,具体列举了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原执法岗位、取消卫生监督员资格、给予行政处分等六种问责方式;同时,还规定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严格问责程序。《办法》遵循追责慎重,民主公正等原则,从实施问责的主体和被问责的对象两个方面,对问责的程序做了规定,主要包括: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由单位职责科室受理初审后,提出立案建议,报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立案,并成立相应调查组;明确具体步骤,由调查组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将案件调查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调查终结后,调查组确定案件性质,分清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乐清市卫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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