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频道>手足口病>行政措施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疫情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13 15:49:19 信息来源:厅应急办 访问次数: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疫情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立即转发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疾控、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各地在5月15日前必须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疫情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网络报告手足口病疫情。

                                    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疫情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加强手足口病疫情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重症病例,降低病死率,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现对加强手足口病疫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在手足口病疫情报告中应注明重症病例及死亡病例(具体报告办法见附件)。
  根据《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对重症病例定义如下: 1. 有手足口病的临床表现的患者,同时伴有肌阵挛或脑炎、急性迟缓性麻痹、心肺衰竭、肺水肿等。2. 手足口病流行地区的婴幼儿虽无手足口病典型表现,但有发热伴肌阵挛或脑炎、急性迟缓性麻痹、心肺衰竭、肺水肿等。
  二、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尽快查明病原。
  三、各地要做好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死亡病例及暴发疫情的流调工作及危险因素分析,为临床救治及防控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特此通知 。
  附件:手足口病病例报告卡填报规则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
  
  

手足口病病例报告卡填报规则

  一、手足口病传染病报告卡
  当诊断为手足口病病例时,需要在原有传染病报告卡的备注栏注明以下两项内容。
  (一)是否为重症病例;
  (二)实验室诊断病例,填写实验室检测结果,内容分别为 “EV71”、“Cox A16”、“其他肠道病毒”。
  二、手足口病网络直报系统
  在网络直报系统中进行传染病报告时,如选择病种为“手足口病”,系统增加以下两项填报内容。
  (一)重症病例:此项为必填项,系统默认为否, 选项为“是”、 “否”,单选 ;
  (二)实验室检测结果: 当“病例分类”为“实验室诊断病例”时,必须填写,选项为“EV71”、“Cox A16”、“其他肠道病毒”,单选。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