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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能为举报人保密吗?
发布时间:2007-09-28 17:20:18 信息来源:浙江省卫生厅 访问次数:

    保密,是维护检举、控告人权利的重要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群众信访过程中,有严格的保密规定。首先,接待来访都是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其次,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都有防止泄密的制度;第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都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第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案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第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第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第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依据以上规定,举报人可以大胆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无需为保密问题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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