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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制定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药械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三)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并推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六)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七)制定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组织对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九)组织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措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度,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十)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组织制定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二)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三)组织拟订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公立医院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组织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十四)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五)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六)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十七)组织实施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八)负责来浙中央领导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负责管理省级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目前,省卫生厅设有18个处室: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规划财务与审计处 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牌子) 疾病预防控制处(挂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农村卫生管理处 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处牌子) 医政处 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 卫生监督局 药械采购管理处 科技教育处 国际合作处(挂港澳台办公室牌子) 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挂保健局牌子) 人事处 离退休干部处 直属机关党委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